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在苏州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两套(含)以内的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三、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可贷额度
(一)贷款额度
1.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仅借款人一人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自住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包括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的精装修金额、阁楼等价款)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申请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1.新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三)首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四)可贷额度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单位职工,可贷额度还可按缴存基数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贷款期限(月)。
四、贷款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2.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3.现行年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表
贷款期限 |
1-5年(含5年) |
5年以上 |
首套 |
2.35% |
2.85% |
二套 |
2.775% |
3.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