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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提取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19-12-06 14:36   访问量:
l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规定的通知》(苏房金〔2006〕36号)

职工因残疾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职工提取时,应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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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办理条件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取得残疾证
l办理流程
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l提取人员
职工本人
l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或市(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残疾证明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3.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邮储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l友情提示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知晓委托人已设置的住房公积金卡密码,并提供双方身份证和委托人指定银行有效借记卡(已经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无需提供)。
2.个人公积金账户须在封存状态或已停缴公积金满6个月。
l办理机构及地点 请点击办理机构及地点查看
l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l办理时间 以各指定网点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l收费标准 不收费

l热线电话 0512-12329

l中心网站 http://gjj.su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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