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时间)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备注 |
|
权力编码 |
权力名称 |
|||||||||
1 |
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支队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简称单位)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规章】《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在当地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提示。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信息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经营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线上数据比对检查等 |
全年 |
320217173000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某一检查事项对应多项行政权力的,检查事项可只列一次,对应行政权力事项分别列出,如样表所示 |
3202SZ362000 |
对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