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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6-06-02 09:00   访问量:

 

一、适用范围:

缴存人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缴存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用于自住

二、提取人员

缴存人、配偶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备注

1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

2

婚姻关系证明

√

-

3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

新市民、青年人无须提供

4

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邮储、江苏、中信等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

-

5

工作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

-

 

四、办理渠道:

线下:

各分中心服务大厅

通过“苏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业务办理-网点

线上:

“苏州公积金”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一业务办理一租房委托提取;

“苏州公积金”APP一业务办理一租房委提;

“苏周到”APP一住房公积金一业务办理一租房委托提取;

“苏服办”APP一公积金查询一租房委托提取业务;

“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一首页一城市服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友情提醒:

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缴存人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缴存人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七、政策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苏房金规〔2020〕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3〕50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便利化社会化应用“一件事”实施方案》(苏公通〔2024〕313号)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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