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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贷款)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5-07-01 15:15   访问量:


一、适用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账户状态正常且在近6个月(含)连续正常缴存或首次按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长超过6个月(含)以上。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二、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备注

1

贷款申请材料

 

详见对应贷款业务明白卡

2

收入流水

√

 

三、办理渠道:

线下:分中心服务大厅、贷款业务受理点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五、友情提醒:

1.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参照在职职工提供对应申请材料。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灵活就业人员日均余额法可贷额度公式、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贷款期限、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3.灵活就业人员按日均余额法计算贷款额度。公式如下:日均余额法可贷额度=日均账户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日均账户余额为贷款申请日前6个月(180天)的日均账户余额。“规定倍数”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15;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为10。“存贷系数”当前为1.25。

4.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缴存人家庭月收入的50%。

5.贷款限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6.如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同时存在灵活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双方按各自可贷额度计算后相加计算,但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六、办理时间:

以公积金服务大厅和贷款业务受理点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政策依据: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苏房金规〔2025〕3号)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账户状态正常且在近6个月(含)连续正常缴存或首次按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长超过6个月(含)以上。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按日均余额法计算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灵活就业人员日均余额法可贷额度公式、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贷款期限、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二)日均余额法可贷额度公式如下:

日均余额法可贷额度=日均账户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

日均账户余额为贷款申请日前6个月(180天)的日均账户余额。

“规定倍数”为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规定倍数为15;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规定倍数为10。

“存贷系数”按照“多缴多贷,长缴多贷”的原则,根据个贷率、房地产市场等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存贷系数当前为1.25。

(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缴存人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其他贷款规定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苏房金规〔2024〕1号)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苏房金规〔2024〕1号)

九、中心网站:http://gjj.su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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