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单位在职职工可以由个人自愿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可自由缴存、随意提取。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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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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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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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渠道:
线下:分中心服务大厅、缴存受理点 ;
线上:
“苏州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业务办理—自愿缴存补充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提取;
“苏州公积金”支付宝小程序—业务办理—自愿缴存补充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提取。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五、友情提醒:
1.补充住房公积金没有缴存时间、金额上限和频次限制,可根据个人情况按需缴存。单次最低缴存金额为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当前为249元)。
2.补充住房公积金是本人自愿缴存,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
3.补充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当前年化利率为1.5%),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4.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日均余额法或基数法计算贷款额度。日均余额法公式如下:日均余额法可贷额度=日均账户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日均账户余额为贷款申请日前6个月(180天)的日均账户余额。“规定倍数”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15;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为10。“存贷系数”当前为1.25。
六、办理时间:
以公积金服务大厅和缴存受理点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政策依据: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苏房金规〔2025〕2号)
第六条 单位在职职工可以由个人自愿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按月缴存和自由缴存两种模式,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委托代扣、主动缴款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职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参照自由缴存模式缴存。
(一)按月缴存模式是授权委托银行按月扣缴,月缴存额可灵活变更。每月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划款日前存入代扣银行借记卡,银行按期自动划款,划转时间为每月10日,遇周末、节假日顺延。当月10日未能划款成功的,20日再补划款。
(二)自由缴存模式没有缴存时间、金额上限和频次限制,可根据个人情况按需缴存,自由缴存模式视同购买“乐居苏城”存贷产品。
(三)单次最低缴存金额为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无需材料,没有提取时间、金额和频次限制。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全部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按日均余额法计算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灵活就业人员日均余额法可贷额度公式、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贷款期限、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二)日均余额法可贷额度公式如下:
日均余额法可贷额度=日均账户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
日均账户余额为贷款申请日前6个月(180天)的日均账户余额。
“规定倍数”为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规定倍数为15;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规定倍数为10。
“存贷系数”按照“多缴多贷,长缴多贷”的原则,根据个贷率、房地产市场等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存贷系数当前为1.25。
(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缴存人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十七条 单位在职职工自愿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取。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日均余额法或基数法计算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规定上限)。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自愿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可抵扣个人所得税。
九、中心网站:http://gjj.suzhou.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