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今天是   天气预报: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业务指南>个人>提取>购建住房提取
自住住房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提取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6-06-01 11:17   访问量:

 

一、适用范围:

我市自住住房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

二、提取人员

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备注

1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

2

关系证明(其他人申请提取的须提供)

√

-

3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

-

4

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或相关材料;

√

-

5

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分摊费用的支付凭证或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

-

6

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邮储、江苏、中信等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

-

 

四、办理渠道:

线下:

各分中心服务大厅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友情提醒:

1.提取额度为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或相关材料当月的余额扣除规定的留存金额,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自住住房新建和更新改造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费用。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自住住房新建和更新改造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该户分摊金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由缴存人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除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所办业务需要的申请材料外,受托人为缴存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为其他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七、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4〕68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3〕84号)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通知》(苏房金规〔2021〕1号)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6年6月1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