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缴存人购买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
二、提取人员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
三、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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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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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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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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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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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购房人不是提取人本人,提取人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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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渠道:
线下:
各分中心服务大厅
通过“苏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业务办理-网点查询。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友情提醒:
1.购买新房提取支付购房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携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承诺书》至楼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信息报备。
2.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且至少需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七、适用范围:
《关于优化苏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2023〕58号)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存量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房人签订协议,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便利化社会化应用“一件事”实施方案》(苏公通〔2024〕313号)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州房金〔2026〕24号)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6年6月1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