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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提取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6-09-29 15:05   访问量:

一、适用范围: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可就名下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人员

缴存人及其配偶。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备注

1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

2

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

√

-

3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

-

4

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及对应的支付凭证

√

发票应在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开具,两年内有效

5

个人借记卡

√

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本人I类借记卡

 

四、办理渠道:

线下:

各分中心服务大厅

通过“苏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业务办理-网点查询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友情提醒:

1.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房屋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金额,且不超过15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2.装修提取在申请时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次提取,分次提取的总次数不超过3次,提取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年。

3.缴存人及其配偶再次申请装修提取的,应距上次装修提取间隔满10年(分次提取的以最后一次提取时间为准)。

4.装修提取涉及多张发票的,应在申请时一次性提供并核定提取额度。涉及多个申请人的,应同时到场办理;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不予提取。

5.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其配偶,销售方应为依法设立并具有住宅装饰装修经营范围的企业。发票应同时载明开票日期、项目名称(建筑服务类)、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房屋坐落)等,并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保持一致。支付凭证应为与装修发票信息相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卡签购单等付款凭证,付款人、收款人应与发票购买方、销售方名称一致。

6.申请装修提取的,应现场签署承诺书。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对装修事实、申请材料等进行多形式核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核查工作,拒不配合的,将不予提取。如发现有骗提、套取等行为的,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郑重提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装修提取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办。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协助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或提供虚假发票、虚假支付凭证等便利条件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苏州房金〔2026〕53号)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6年9月20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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