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变更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及其资金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含工业园区)缴存过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保持不变,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告知新单位,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持《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申请书》《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启封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启封手续,即可继续缴存。
(三)异地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工作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职工可至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网点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转移至本市。
《关于简化与园区公积金转移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苏房金〔2019〕65号)
一、取消“职工需先到转入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打印转移联系表,再到转出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销户转移手续”的规定,改为“职工直接到转出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办结”。
|
苏州大市范围内转入
|
苏州(不含园区)、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吴中、相城
|
|
办
理
要
件
|
1.身份证原件;
2.转入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申请书》。
|
友
情
提
示
|
1.职工本人或职工委托单位经办人员均可办理;
2.个人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或已停缴公积金满6个月;
3.到转入单位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4.如单位与中心签订《网上业务系统使用协议书》,单位经办人可进入中心网站的网上单位业务系统进行办理。
|
|
苏州大市范围外转移
|
|
外地公积金转入
|
苏州公积金转出
|
|
办
理
要
件
|
1、身份证原件;
2、提供转出地公积金账号,苏州公积金账号
|
职工到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
友
情
提
示
|
1、职工在苏州已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连续或累计缴存满6个月
|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或已停缴公积金满6个月;
2、职工应知晓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账号;
2、职工在工作所在地须连续或累计缴存满6个月
|
|
工业园区转移 |
|
市区转园区 |
园区转市区 |
|
办 理 要 件 |
1.身份证原件; |
1.身份证原件; 2、市民卡; 3、园区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友 情 提 示 |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或已停缴公积金满6个月; 2.到转出单位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或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转移手续。 3.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4.职工在转出地存在多个有余额未注销个人账户的,应先办理并户,再办理转移手续。 5.职工因个人基础信息不一致造成转移失败的,应先按规定办理个人基础信息变更手续。 |
1.职工在苏州大市(不含园区)已开设个人公积金帐户; 2.职工到园区公积金中心按其规定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
l 收费标准 不收费
l 热线电话 051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