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银行网点直接办理的补缴业务
1、单位为全部职工补缴
(1)正常汇缴后的补缴。单位办理一个月或数个月整体欠缴的补缴业务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首次汇缴前的补缴。单位办理自设立至首次汇缴前住房公积金补缴,且补缴时段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以上补缴业务由银行网点受理后按“单位补缴”业务处理,并在电脑系统备注栏中注明补缴月份。
2、单位为个别职工补缴
个人补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或个人一次性补缴金额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按下列业务流程操作。
(1)漏缴的补缴。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提供与补缴月份相对应的劳动合同、人事调动通知单或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少缴的补缴。对应月份已汇缴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原则上不予办理个人补缴。因计算错误等原因确需补缴的,应提供职工工资清单及单位补缴说明。
二、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的补缴业务
1、单位为全部职工补缴
单位办理自设立至首次汇缴前住房公积金补缴,且补缴时段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银行受理网点办理补缴。
2、单位为个别职工补缴
个人补缴月份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或个人一次性补缴金额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应由单位提供职工工资清单、补缴说明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汇总核准表》(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银行受理网点办理补缴。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核准事项的通知》 (苏房金〔2010〕56号)
一、取消对个人一次性补缴金额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的规定,调整为由承办银行网点核准后操作。
二、对单位为全部职工补缴和为个别职工补缴中补缴时段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的,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的规定,现调整为补缴时段超过24个月(不含24个月)的,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不到24个月的,由承办银行网点核准后操作。
三、职工补缴的月工资基数不应当超过补缴年度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关于推广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系统的通知》 (苏房金〔2010〕107号)
二、主要内容
网上单位业务目前包括:缴存变更(包括职工开户、封存、启封、本地转入),单位汇(补)缴申报、个别补缴申报,基数调整,单位联系信息变更、被代理单位信息维护、职工编号和部门变更,信息查询等。今后随着系统的不断完善,将逐步扩展网上单位业务的范围。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2012〕93号)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应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称管理机构)办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下称《托收协议》)签约手续。
管理机构目前委托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六家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下称收款银行)及各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办理签约手续。各收款银行应严格按规定的归集范围开展业务。
二、单位签约后,持《托收协议》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下称《付款授权书》)向其开户银行(下称付款银行)进行付款授权,付款银行应在本行系统中正确输入合同号、收付款账号等授权信息。
三、管理机构设定每月的扣款结算日为5日、10日、15日、20日、25日(以上遇节假日延后)、30日(遇节假日提前),特殊情况由管理机构在其网站公布安排。
四、对开通住房公积金电子托收功能的付款银行,完成付款后,由付款银行打印付款凭证。付款凭证记载资金用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记载缴存金额、缴存人数,交单位作为付款通知,代汇补缴书。
暂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电子托收功能的付款银行,由收款银行打印《苏州市定期借记凭证》,通过票据交换传递到付款银行,付款银行付款后将其中“代汇缴书”联交给付款单位作付款通知。
五、单位应在开户银行指定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如因余额不足而未能在指定扣款结算日托收到资金,收款银行将在当月其他的扣款结算日依次进行托收。
对当月托收未成功或欠缴多月等特殊情况,由收款银行手工追加托收,直至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收款银行应加强日常管理,及时联系、督促单位正常汇缴,避免单位缴存逾期。
六、单位当月如有缴存人员和汇缴金额变化的,应填写相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启封和封存清册,并在约定扣款结算日的2个工作日前提交给收款银行缴存网点。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上单位业务系统自行办理。
七、单位付款授权开户银行、账号和印鉴如有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收款签约手续。
单位指定扣款结算日如需变动的,应在扣款结算日的2个工作日前向收款银行缴存网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因单位未及时办理重新签约和变更手续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单位承担。
八、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或封存等业务时,应先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终止手续。
九、单位在托收过程中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个别补缴(柜面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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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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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支票或现金;
4.与补缴月份相对应的职工劳动合同(人事调动通知单或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如果是从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之前的开始补缴,另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设立批准文件原件;
6.如补缴时段超过24个月,另附《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汇总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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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
情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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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补缴的月工资基数不应当超过补缴年度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2.因计算错误等需办理补缴的,应提供补缴职工工资清单和单位补缴说明;
3.如单位与中心签订《网上业务系统使用协议书》的,单位经办人可进入中心网站的网上单位业务系统进行个别补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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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补缴(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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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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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补缴月份相对应的职工劳动合同(人事调动通知单或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如果是从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之前的开始补缴,另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设立批准文件原件;
4.如补缴时段超过24个月,另附《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汇总核准表》,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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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
情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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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补缴的月工资基数不应当超过补缴年度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2.因计算错误等需办理补缴的,应提供补缴职工工资清单和单位补缴说明;
3.如单位与中心签订《网上业务系统使用协议书》的,单位经办人可进入中心网站的网上单位业务系统进行单位个别补缴申报,再加入托收队列(补缴期限24个月以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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