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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提取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5-05-20 14:36   访问量:

 

一、适用范围: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取得残疾证

二、提取人员

职工本人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备注

1

身份证

√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市(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残疾证明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

-

3

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4

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邮储、江苏、中信等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

-

 

四、办理渠道:

线下:

各分中心服务大厅

通过“苏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业务办理-网点查询。

线上:

“苏州公积金”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一业务办理一提取业务一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提取;

“苏州公积金”APP一业务办理一提取业务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苏州公积金”网上大厅一网上服务旗舰店一个人网上业务一个人提取一其他销户提取一提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苏周到”APP一住房公积金一业务办理一提取业务一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提取;

“苏服办”APP一公积金查询一丧失劳动力提取;

“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一首页一城市服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友情提醒: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除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所办业务需要的申请材料外,受托人为缴存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为其他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个人公积金账户须在封存状态或已停缴公积金满6个月。

七、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规定的通知》(苏房金〔2006〕36号)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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