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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房金〔2004〕20号)
四、变更(注销)登记
(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单位主管部门批文或法院判(裁)决书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填写《汇缴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表》并办理变更或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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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办理条件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有申请合并、封存、注销需求且符合相关规定的
l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业务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行业务处理
样表下载请至-网站-下载中心-缴存登记类
l 办理要件
单位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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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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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盖公章的单位申请;
2.缴存单位主管部门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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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
情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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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园区除外)同一缴存机构,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或有其他事由的,可申请单位账户合并;
2.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账户合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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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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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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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盖公章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封存)表》一式2份;
2.工商注销证明、税务注销证明、缴存单位主管部门批文、法院判(裁)决书等任一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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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
情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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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于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清算,且住房公积金余额不为零等情况;经工商、社保等有权部门相关信息确认单位已停止运行,且住房公积金欠缴满两年的;
2.单位办结封存手续后,正常状态的职工账户将自动转为封存状态;
3.封存状态单位只能办理转出、个别补缴业务;
4.单位办理封存手续时,应先办理其他相关单位业务的解除手续;
5.单位如需办理其他业务,需向中心提出单位启封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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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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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要 件 |
1.加盖公章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封存)表》一式2份;(可当场填写) 2.工商注销证明、税务注销证明、缴存单位主管部门批文、法院判(裁)决书等任一文件,原件。 (仅需查验) |
友 情 提 示 |
1.单位应先办理职工账户的封存手续,然后将职工的账户办理托管手续; 2.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封存)表》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
l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l 办理时间 以公积金服务大厅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l 热线电话 0512-12329
l 中心网站 http://gjj.su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