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缴存人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缴存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租房
二、提取人员
缴存人、配偶
三、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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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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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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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实物配租)或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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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申请提取的缴存人为租房人配偶,需提供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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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邮储、江苏、中信等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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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作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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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渠道:
线下:
各分中心服务大厅
通过“苏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业务办理-网点查询。
线上:
“苏州公积金”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一业务办理一提取业务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苏州公积金”APP一业务办理一提取业务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苏州公积金”网上大厅一网上服务旗舰店一个人网上业务一个人提取一其他部分提取一提取原因(租赁公共租住房);
“苏周到”APP一住房公积金一业务办理一提取业务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一首页一城市服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友情提醒:
1.缴存人及配偶在租赁公租房期间,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
2.缴存人租赁信息已经录入公租房数据库;
3.缴存人租赁公租房的,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支出确定。
七、政策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苏房金规〔2020〕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3〕50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便利化社会化应用“一件事”实施方案》(苏公通〔2024〕313号)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