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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6-06-02 07:23   访问量:

 

一、适用范围:

缴存人及配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1.缴存人或配偶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吴江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无自有住房,并且在租赁房屋所在的上海市或嘉兴市无自有住房;

3.缴存人或配偶在上海市青浦区或嘉兴市嘉善县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4.缴存人及配偶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二、提取人员

缴存人、配偶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备注

1

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1.以上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经申请人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可免提交。

2.受理机构无法核查确认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2

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缴存人应当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下的户口簿,单身缴存人应当填写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单身声明》)

√

3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4

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邮储、江苏、中信等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

5

租赁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

 

四、办理渠道:

线下:

吴江分中心大厅地址

通过“苏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业务办理-网点查询。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受理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两地联办核实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友情提醒:

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缴存人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缴存人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七、政策依据:

《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便利化社会化应用“一件事”实施方案》(苏公通〔2024〕313号)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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