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政策依据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23〕1号)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同时办理委托收款签约,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功能开通,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启封等相关业务。
第八条 自由职业者应当直接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借记卡(仅限公积金中心资金归集银行),并办理个人账户密码设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档次标准确认、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等相关业务,同时还应对本人身份予以承诺,未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自由职业者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自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使用数字人民币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托管等业务,按个人账户管理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手续。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苏州公积金”手机APP等线上渠道自助查询个人账户明细,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或受委托银行网点查询。
第二十八条 自由职业者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将账号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自由职业者已经按缴存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统一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l 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自由职业者两类。其中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雇工是指受个体工商户业主雇佣,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类全日制用工人员。自由职业者是指年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务用工人员等。
台港澳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l 办理流程
自由职业者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业务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行业务处理→自由职业者核对《苏州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基本信息并签字
l 办理要件
|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 |
办 理 要 件 |
1.身份证; 2.本人有效I类银行借记卡或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仅限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 |
友 情 提 示 |
1.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大数据”对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身份核验,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参加。 2.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是指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苏州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7家银行。 5.请详细阅读《苏州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相关授权信息。 6.公积金中心定期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进行数据比对。自由职业者已经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未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公积金中心统一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7.个人账户封存、启封、转移、密码设置、基础信息变更等业务办理详见个人→账户等业务指南。 8.自由职业者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
|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转移 |
办 理 要 件 |
1.身份证; 2.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友 情 提 示 |
1.灵活就业人员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转为缴存单位职工的,由单位办理转移、启封手续。 3.缴存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由单位办理封存、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手续。 4.灵活就业人员变更社保缴存地、承办银行的,由本人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其中社保缴存地变更到苏州工业园区的,仅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5.灵活就业人员在苏州工业园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直接转到工业园区,详见《个人账户转移》业务指南。 7.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将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或者将苏州的住房公积金转出到外地,详见《个人账户转移》业务指南。 |
l 办理机构及地点 请点击办理机构及地点查看
l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l 办理时间 以全市承办银行网点或公积金服务大厅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l 收费标准 不收费
l 热线电话 0512-12329
l 中心网站http://gjj.su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