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是否公示 |
1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公示 |
2 |
对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的处罚 |
【政府规章】《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信息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经营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公示 |
3 |
对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
【政府规章】《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公示 |
4 |
对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
【政府规章】《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公示 |
5 |
对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 |
【政府规章】《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1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