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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中心名称 服务大厅地址
张家港分中心 张家港市人民中路5号市民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六: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中午、周六提供部分值班服务。
常熟分中心 常熟市海虞北路63号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中午提供部分值班服务。
昆山分中心 昆山市祖冲之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其中12:00——13:00、16:30——17:00,办理已取号、未办结的业务)。
太仓分中心 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行政服务中心 每年5月1日-9月30日(夏作息):周一至周六,8:45——11:45,13:30——17:30;
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冬作息):周一至周六,8:45——11:45,13:00——17:00。
两种作息周一至周五中午均照常办理提取;周六中午休息,受理公积金提取和咨询。
吴江分中心 吴江区开平路3688号苏州湾大厦A座四楼 周一至周六:9:0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中午、周六提供部分值班服务。
吴中分中心 吴中区苏街198号商务中心B楼 周一至周六:9:0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中午、周六提供部分值班服务。
相城分中心 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六:9:00——11:30,13:00——17:00(周六办理至16:30)。
姑苏分中心 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政务服务中心5楼 周一至周六:9:00——12:00,13:00——17:00(周六办理至16:30)。周一至周五中午、周六提供部分值班服务。
虎丘分中心 高新区狮山路2号新创大厦 周一至周六:9:00——11:30,13:00——17:00(周六办理至16:30)。周一至周五中午、周六提供部分值班服务。
异议处理
上级来文 政策解读
序号 权力名称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行政相对人类别
1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其他行政权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
4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
5 对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 自然人
6 对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 自然人
7 对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 自然人
8 对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的处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行政相对人类别 是否公示
1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示
2 对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的处罚 【政府规章】《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信息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经营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示
3 对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政府规章】《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 自然人 公示
4 对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政府规章】《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 自然人 公示
5 对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 【政府规章】《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1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 自然人 公示